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并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纪实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踔厉奋发新征程 | “人工智能+”加出发展新动能

最高法副院长万鄂湘:法律援助义务须有强制性避免应付

发布时间:2012-03-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法制日报  字体大小[ ]

  “社会弱者”概念曾遭误解

  法律援助这个话题勾起了万鄂湘许多情愫。

  那是1992年5月,由万鄂湘为主倡导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武汉大学诞生。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法律援助对于中国民众还是生疏的,在法律体系内也是完全空白。作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心当时提出的“社会弱者”这个概念,还曾遭受到许多人的误解。

  1991年,万鄂湘和其他老师共同发起筹建武汉大学律师事务所时,时常回想起在欧美留学时,参与法学院组织的为当地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经历。于是,一个想法逐渐清晰:组织法学院的青年教师和高年级学生为社会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

  万鄂湘说,伴随着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的平等竞争,会衍生出一部分天生或在竞争过程中处在劣势的人群:比如部分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普通“小人物”,以及一些“民告官”案中的老百姓。“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但是却不能忽视。我们没有权、没有钱,但是有知识,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鄂湘说。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之后,北大、清华、人大、复旦等全国20多所高校纷纷仿照武汉大学模式,建立了各自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他针对不同困难人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

  1999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我国的法律援助自此迈入法制化轨道,国家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形成四级法律援助体系。

  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

  在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万鄂湘曾说:“由于工作岗位的转变,我已不能直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但是,对于一些明显遭到不公的百姓,我会认真过问,一定要查到水落石出。我一直非常钟爱法律援助事业,时时刻刻都在关注它的成长。”

  法援变死知识为活实践

  在万鄂湘的诸多身份中,教授是他中意的一个。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依托武汉大学法学院而设立,决定了“中心”不单纯是法律援助机构,也是法学教育的实践基地。

  将法律援助这一公益性活动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了实践的窗口,促进了法学教学方式改革,而且对法律援助作为一门专门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建立,也是一种有益探求。

  万鄂湘每每说到那些从“中心”走出去的、如今已成为各有建树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会难掩自豪和骄傲之情。

  万鄂湘说,在“中心”通过法律援助受益的不仅仅是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还有帮助别人的学生。“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参加法律援助,学生将课本上死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活的司法实践,最大的益处就是特别好找工作。在国外,这种教育模式称之为‘诊所式’教育。”

  如今,通过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更多日后从事和法律有关工作的人,把“保护弱者、伸张正义、撒播爱心”作为准则,去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法应尽快出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的内容和范围比从前有了很大变化。

  万鄂湘说:“过去我们说法律援助是针对困难人群,为了一个人的利益,而现在扩充到为一个群体的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比如,环境公益诉讼。”

  2003年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事业有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各地也制定了一批符合当地情况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条例、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万鄂湘认为,目前制定法律援助法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趋于成熟。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律援助的资源不足。建议国家在加大人力资源和财力保障的同时,还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二是法律援助的实施刚性不足。应该让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发自内心地想完成好这项工作,而不是走形式,应付差事。“法律援助的义务必须有强制性。”万鄂湘建议。(记者:席锋宇)

公众传媒摘编:张前进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